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自繼承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,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。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前,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,申報遺產稅之前可先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明細,以免漏報遺產稅或漏辦繼承登記。
繼承人若未能於公告期間內申辦繼承登記,除提出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申請暫緩列冊管理外,公告期滿後將報請市政府地政局予以列冊管理,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前,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,申報遺之前可先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明細,以免漏報遺產稅或漏辦繼承登記。
欠繳稅款之土地或房屋,於欠稅未繳清之前,不得分割遺產、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。
申辦應附文件
申辦流程
戶政事務所 - 申請除戶證明書
→ 國稅局/地方稅稽徵機關 - 查調被繼承人財產、所得及贈與資料
→ 國稅局 - 申報遺產稅
→ 地方稅稽徵機關 - 查欠地價稅、房屋稅
→ 戶政事務所 - 申請印鑑證明
→ 地政事務所 -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
備註:以上資料如有誤,以政府機關與銀行制度為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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